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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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原银监会、民政部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的慈善参与方式,是“慈善+金融”的制度创新,有助于拓展慈善参与渠道。下面,邀您一起了解《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慈善信托
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二、慈善信托的设立
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三、慈善信托的备案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四、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托信息:
(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二)慈善信托终止事项;
(三)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四)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
(二)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四)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
依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